申伦案例|实控人持"工资欠条"起诉公司,能否得到支持?

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42批指导性案例确立的"支配性劳动管理"标准,若劳动者仅举证加盖公司公章的工资欠条,没有提供其他接受公司劳动管理、提供劳动证据的,不足以完整证明劳动关系的真实存在。


申伦律师代理公司小股东张女士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,成功争取法院驳回实控人仅持有"工资欠条"却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真实存在的诉讼请求。


云海公司(化名)成立于2017年,由张女士与李女士共同出资设立。根据《股东合作协议》,云海公司的初始股东登记为张女士与李女士的母亲,李女士的配偶担任公司监事;公司决定由李女士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,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,月薪2万元。2018年5月,李女士受让张女士部分股权,持股30%,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。


2019年1月公司经营不理想,股权再次变更,李女士将持有的50%公司股权转让给赵先生,同时赵先生担任法定代表人。随后,公司陷入停业,2022年被吊销营业执照。


2022年12月,李女士持有一份加盖公司公章、由法定代表人赵先生签字的“工资欠条”,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全年工资24万元及利息,并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《股东合作协议》是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约定,

不产生劳动关系。

面对李女士的起诉,小股东张女士作为第三人向法院陈述了截然不同的事实:


第一,工资约定来源于股东合作协议,但双方并没有劳动合同。 李女士的月薪2万元是股东之间的投资前内部约定,并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。


第二,李女士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。 李女士不仅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,还曾持有公司70%的股权(含其母亲代持部分),公司公章、证件等核心资料均由李女士及其丈夫控制,其并非普通劳动者。


第三,李女士2018年8月起已由其他公司缴纳社保, 不具备与云海公司(化名)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基础。


第四,法定代表人赵先生签字盖章的“工资欠条”可信度存疑。 赵先生没有出庭确认“工资欠条”的真实性,且赵先生已经被法院判决存在抽逃出资行为,其抽逃出资过程中还有李女士协助和帮助。且“工资欠条”系赵先生在明知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、无力支付的情况下,在李女士的要求下形成,该确认函的真实性值得商榷。


劳动关系存在根本性争议的,不能直接起诉。


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十五条,劳动者以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,前提是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他争议,仅追索劳动报酬。


而本案中,结合各方诉讼及争议过程,李女士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根本性争议。劳动关系是否成立,是审查欠薪诉求能否成立的基础前提。因此,法院不应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,应先行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,最终裁定驳回李女士的起诉。


董监高与公司之间

是否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“劳动关系”?

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:因股东、董监高等角色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人,应该区分作为股东的出资关系、作为管理层的委任关系以及作为员工的劳动关系。需要依据公司是否对其存在“支配性劳动管理”为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准。


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42批指导性案例确立的 "支配性劳动管理" 认定标准,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,不能仅凭一纸"工资欠条"或"工资约定",而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:


1. 人格从属性——是否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?

李女士作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,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,她本身就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,而非受其约束的对象。她丈夫担任公司监事,公章也由其控制——这种"自己管自己"的关系,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。


2. 经济从属性——是否以劳动报酬为主要生活来源?

李女士不仅是公司股东,还通过分红、借款等方式与公司存在多重经济往来。2018年8月起,其社保已由其他公司缴纳,说明其并非以云海公司(化名)劳动报酬作为唯一或主要经济来源。


3. 组织从属性——是否被纳入公司统一的生产组织体系?

李女士参与公司经营,更多是基于股东身份和实际控制人地位,行使的是经营管理权,而非被纳入公司员工体系接受管理。小股东张女士也认可,李女士仅作为股东参与经营活动至2018年7月,此后由其丈夫接替负责。


结论: 实控人对公司的控制力远超普通劳动者,其参与公司经营的行为与劳动者提供劳动存在本质区别。仅凭股东合作协议中的"工资约定"或事后出具的"工资欠条",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。


本案给企业股东和经营者带来以下重要启示:


1. 工资欠条不等于劳动关系确认。

实控人持有公司出具的工资欠条,不能直接等同于双方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。尤其是当双方之间存在股东协议、股权争议、公司控制权争夺等复杂背景时,法院会穿透审查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。


2. 股东之间的"工资约定"与劳动合同不同。

股东合作协议中约定的"总经理报酬",是股东之间的投资及经营安排,不等同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。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,明确劳动关系的各项权利义务。


3. 实控人主张工资,举证责任更重。

实控人因自身地位的特殊性,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更重。除了工资欠条,还需要提供考勤记录、工作汇报、受公司管理约束等支配性劳动管理的证据,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。


4. 小股东应积极维权,维护公司利益。

当实控人利用控制地位以公司名义出具欠条、损害公司利益时,其他股东应当积极行使股东权利,参与诉讼,防止公司资产被不当侵占。


本案由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王力锐律师、马文斌律师代理小股东一方。面对实控人持有公司公章欠条起诉、公司法定代表人缺席、多重诉讼交织等复杂局面,两位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法律争议,深入梳理事实脉络,从实控人身份认定、股东合作协议性质、社保缴纳情况等多维度展开论证,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在根本性争议,依法裁定驳回实控人的起诉。


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,在公司纠纷、劳动争议、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。我们始终秉持"专业、诚信、高效"的服务理念,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,我们都将以专业的法律能力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解决方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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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/8/13 17:12:10 shenlun